爱将知产社|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查看更多
1、注册商标具有违法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6个方面:
第一、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述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四、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六、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商标注册的时间在5年之内。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具有违法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换言之,如果商标注册已经超过5年的,如已经有7年时间了,就不得请求宣告无效。同时,“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主体,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能够启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主体,只有两种:一是在先权利人。所谓在先权利人,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经现实享有相关权利的人。二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存在利益关联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