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成都一店铺销售各式假冒路易威登商标商品被查封和扣押之依据

发布日期: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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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有一家店铺存在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商标商品的情况。该局立即联合路易威登中国区维权部门对该店开展检查。

举报反映的该店铺所展示销售的“LOUIS VUITTON”标识的商品,经路易威登中国区维权部门的现场鉴定,证实涉案商品确为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商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店铺的商品、账本及相关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包括戒指、手镯、钱包、打火机、手链、耳钉等类别物品共计298件,初步估计价值3.69万元。



现在我们为您解读本条新闻中所依据的法条,即《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项规定主要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举报进行商标侵权案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义务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四项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回到本条新闻,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之所以可以对商标侵权人店铺的商品、账本及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所依据的正是《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有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而这里所指的“证据证明”就是所扣押的侵权物品已经经由路易威登中国区维权部门的现场鉴定,证实涉案商品确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所以予以查封和扣押。

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另有规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当事人,也就是商标侵权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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