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众多商家被诉商标侵权,这次是大米,咋整?

发布日期:2022-03-13
浏览次数:101


近日,根据成都商报的报道,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大米经营商因为所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打有“松花江”三个字,被“松花江”注册商标权利人正大桑田公司起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十余万元。


 

此事一出,众人哗然。据报道,说起自己被起诉一事,大米经销商李老板很气愤。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包装袋上印“松花江”是因为售卖的大米产自松花江,当初并没有侵权的想法。

“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打黄河大米吗?”

那么,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松花江”是否算侵权呢?现在为您解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从一般地理常识可以知晓,松花江地区原属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划,1996年3月松花江地区并入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撤销,另外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之一,

因此“松花江”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相对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案中,即使“松花江”已被注册为商标,由于松花江原属地区类行政区划且是我国七大河之一,流域内盛产大米等,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与松花江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地理联系与地理特性,使得“松花江”商标标识和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在通用名称、其他特点即地理特性的辨识度上容易相互混同,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明显低于一般商标,其注册人在注册“松花江”商标时应该完全知晓,因此该商标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其他市场主体销售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标注“松花江大米”的行为应不构成侵权,“松花江”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于本案,如果对“松花江”商标存有异议,可向商标局请求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如果您想申请注册商标,欢迎委托我们办理相关事项
现在就联系(13911200131 刘经理),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

代理费只收100元

为什么只收100元
微信搜索“爱将知产社”,办业务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