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两公司高仿日本知名润喉糖,如何判赔20万+ 查看更多
解读:上海两公司高仿日本知名润喉糖,如何判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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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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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商品的名字叫龙角散牌润喉糖,其公司龙角散株式会社于1928年创立于日本,是一家专注于咽喉的制药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咽喉药、咽喉糖等。同时“龙角散”也是日本家喻户晓的家庭药品牌。

1997年8月28日,株式会社龙角散在我国经核准注册了“龙角散”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糖、糖果等。
2011年,龙角散株式会社推出龙角散草本润喉糖系列,最初通过海外采购、境外代购等方式进入我国,之后在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均有线上销售。
据龙角散株式会社调查,上海两公司合作生产的“龍の散”商标的润喉糖产品系列,与“龙角散”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仅中间一个字不同,但字体设计高度相同;
并且,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也与龙角散润喉糖的包装高度近似。同时,龙角散株式会社了解到高仿龙角散商品在上海一个便利店中进行销售。

2011年,龙角散株式会社推出龙角散草本润喉糖系列,最初通过海外采购、境外代购等方式进入我国,之后在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均有线上销售。

据龙角散株式会社调查,上海两公司合作生产的“龍の散”商标的润喉糖产品系列,与“龙角散”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仅中间一个字不同,但字体设计高度相同;
并且,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也与龙角散润喉糖的包装高度近似。同时,龙角散株式会社了解到高仿龙角散商品在上海一个便利店中进行销售。

对此,龙角散株式会社进行了相关取证,以上述高仿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上述三个涉案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个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后经法院受理和审理后,判决三个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株式会社龙角散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主要解读一下法院是基于哪些事实和逻辑来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后经法院受理和审理后,判决三个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株式会社龙角散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主要解读一下法院是基于哪些事实和逻辑来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首先,龙角散株式会社的“龙角散”商标是1997年在我国核准注册的,该公司于2011年推出“龙角散”草本润喉糖系列商品,该商品最初通过海外采购、境外代购等方式进入我国,之后在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均有线上销售。
根据龙角散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显示,至迟自2015年12月21日起,我国的网络平台和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开始出现针对该“龙角散”商品的宣传推广。
而被告高仿的“龍の散”润喉糖商品是在2018年开始生产的,在这之前龙角散在我国就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了。因此被告作为与龙角散株式会社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龙角散株式会社的润喉糖商品和其产品包装。
基于此,被告在申请商标注册和设计商品装潢时不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将构成近似的标志设计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使用与龙角散高度相同的商品装潢生产同类商品,具有攀附龙角散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和商品装潢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从赔偿额上来看,法院综合考虑到“龙角散”商品的知名度较高,两被告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该两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了20万元赔偿数额。

根据龙角散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显示,至迟自2015年12月21日起,我国的网络平台和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开始出现针对该“龙角散”商品的宣传推广。
而被告高仿的“龍の散”润喉糖商品是在2018年开始生产的,在这之前龙角散在我国就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了。因此被告作为与龙角散株式会社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龙角散株式会社的润喉糖商品和其产品包装。
基于此,被告在申请商标注册和设计商品装潢时不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将构成近似的标志设计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使用与龙角散高度相同的商品装潢生产同类商品,具有攀附龙角散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和商品装潢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从赔偿额上来看,法院综合考虑到“龙角散”商品的知名度较高,两被告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该两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了20万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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