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规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工作的程序包括:

(一)案件报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无论通过商标管理程序、商标异议程序,还是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均需报送相应的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异议案件或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商标争议案件。

凡通过商标管理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由地市级工商局立案,经省级工商局审查后报送商标局。

凡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或商标争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或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并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二)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审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承办处依法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

(三)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

其它依序为(四)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五)公布认定结果。(六)处理案件及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