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网: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3-2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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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