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货拉拉夺回商标

发布日期: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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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时五年的商标诉讼拉锯战之后,货拉拉终于成功注册其主业领域“货拉拉”第39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2015年1月3日,货拉拉公司获得1000万美元首轮融资,一天后,石家庄一家名为尼沃的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次年3月22日,尼沃公司再次提交“货啦啦”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6年4月14日,货拉拉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有尼沃公司注册相同商标在先,因此货拉拉公司的商标申请被驳回。货拉拉公司随即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开始收集证据来证明“货拉拉”商标在被抢注之前便已被货拉拉公司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为此,货拉拉公司在公司内部开展了三轮广泛的证据收集。


据货拉拉公司的一位老员工回忆,收集证据过程中,她和同事们找到了2014年有关“货拉拉”的报道资料、宣传图片、订单数据截图、品牌授权书等,还找到了2014年设计“货拉拉”字样时的来往邮件,甚至还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2014年注册货拉拉公司时的档案记录,这些证据便有3000多页。






2017年8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接到无效宣告后,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再度上诉。


根据判决书,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货拉拉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货拉拉”标志,且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有限公司的“货拉拉”标志,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5年的商标权争夺战,货拉拉近期终夺回“货拉拉”商标,成功注册“货拉拉”第39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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