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有哪些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所谓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中,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知悉范围的大小、了解情况的多少等。驰名商标是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