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能够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就能获得较高赔偿
+ 查看更多
原告是家居类上市企业,为“顾家kuka”、“顾家”、“顾家家居”、“顾家家居kuka”等系列商标权利人。经原告长期、广泛的使用,“顾家”系列商标已经在国内外家居行业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消费者、政府部门及权威机构的认可。2007年,顾家沙发荣获行业首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同年12月,荣获“全国免检产品”;顾家家居连续三年荣获“浙江出口名牌”;顾家家居连续三年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顾家家居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被新浪家居、腾讯家居、搜狐家居评为“年度十大家具品牌”、“影响力品牌”;2016年,顾家家居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2016年中国品牌500强”及2016年“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沙发行业);2014年,“顾家kuka”商标(注册号:3151892)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另外,截止起诉时,原告在世界各地拥有3000余家门店,同时,原告分别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亚马逊等知名网络平台开设有旗舰店,作为店铺字号的“顾家”,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故“顾家”系列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郭某妹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售卖家居产品,且其售卖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为同类和相似产品。郭某妹的该淘宝店铺名称为“顾家家居厂家直销”。郭某妹不可能不知道原告的商标,但仍在其店铺商品链接上标注顾家家居字样,企图利用原告的知名度跟品牌价值误导消费者来推销其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郭某妹立即停止侵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妹未经顾家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铺的店铺名、宝贝详情项下的品牌展示、产品图片上标注“顾家家居”字样的行为侵犯了顾家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顾家公司确认郭金妹的店铺中已无被控侵权的信息,故顾家公司要求郭金妹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100元-2780元,累计评论28,交易成功0;2、顾家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3、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4、郭某妹未经顾家公司授权,将其淘宝店铺命名为“顾家家居厂家直销”,主观上侵权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被告郭某妹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通过爱将法律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如下: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搜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郭某妹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售卖家居产品,且其售卖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为同类和相似产品。郭某妹的该淘宝店铺名称为“顾家家居厂家直销”。郭某妹不可能不知道原告的商标,但仍在其店铺商品链接上标注顾家家居字样,企图利用原告的知名度跟品牌价值误导消费者来推销其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郭某妹立即停止侵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妹未经顾家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铺的店铺名、宝贝详情项下的品牌展示、产品图片上标注“顾家家居”字样的行为侵犯了顾家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顾家公司确认郭金妹的店铺中已无被控侵权的信息,故顾家公司要求郭金妹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100元-2780元,累计评论28,交易成功0;2、顾家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3、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4、郭某妹未经顾家公司授权,将其淘宝店铺命名为“顾家家居厂家直销”,主观上侵权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被告郭某妹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通过爱将法律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如下: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搜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