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百分之八十的加拿大鹅是鸭绒的 你冷吗

发布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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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信息,2018年9月起,高端羽绒服品牌加拿大鹅(Canada Goose)关联公司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CANADA GOOSE官方旗舰店”,委托上海博道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商品发布。同月起,网站发布有这样一段文字内容: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哈特白鹅绒(哈特指Hutterite),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的文字内容。

请注意,这段文字内容里面使用了广告法所禁止的“最”这个字。

调查发现,Hutterite羽绒是指采自加拿大北部Hutterite群落养殖区的鸭、鹅的绒毛。而经调查人员向中国羽绒协会及上海服装行业协会了解,羽绒的保暖性能和羽绒的蓬松度、绒子含量两个指标直接相关,这两个指标受鹅、鸭的生长周期影响,生长周期越长,羽绒成熟度越高,保暖性越强;体型大、发育成熟禽鸟的羽绒质量最佳。

因此,在禽鸟品种相同的情况下,羽绒的品质和禽鸟的成熟度有关,和产地、气候无关。当事人强调“Hutterite”产地来彰显羽绒的保暖性无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调查还发现,在当事人销售的190款羽绒服装中,鹅绒产品约占16.8%,鸭绒产品约占83.2%。也就是说,其销售的大部分羽绒服并非使用保温性能更出色的高蓬松度鹅绒,而是使用了蓬松度较低的鸭绒,因此,当事人以偏概全地称其产品所使用的羽绒“优良且最保暖”与事实不符。

据此,“加拿大鹅官方旗舰店”实际经营者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45万元。

除了违反广告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外,做为一个品牌,一个商标,对于存在虚假广告的行为,那么,加拿大鹅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带有欺骗性,可能让公众或者消费者对商品本身产生错误认识,那么这个商标就禁止使用。

具体来说,加拿大鹅(CANADA GOOSE)标志用在羽绒服的时候,会给消费者两个暗示:一是该商品产自加拿大;二是该商品填充的羽绒是鹅绒。“如果加拿大鹅羽绒服不是来自加拿大或者里面的填充物不是鹅绒,就有可能误导消费者。”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此规定,如果认定加拿大鹅商标在羽绒服装上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局有权直接宣告其无效。任何个人或单位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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