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申请注册商标的分类原则(下)

发布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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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谈了申请注册商标时,产品的分类原则。今天我们来聊聊服务类商标的分类原则。

企业在申请服务类商标时,应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广告片制作”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属于娱乐类服务,应申报在第41类;但“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

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出租电话机”实现的是通讯服务,应申报在第38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属于第36类。

2、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例如:“运输信息”应申报在第39类,与运输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金融咨询”应申报在第36类,与金融服务归入同一类别;“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与“金融信息”的分类相同,应申报在第36类。

3、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应申报在第35类,与特许人所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归入同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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