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恶意申请注册知名汽车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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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十个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该公司预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等12个类别上申请多件“天王宾利”“BENTLEY DESIGN”“博纳多兰博基尼”“FARRARIMAY"等商标注册申请。

经查,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类别虽与汽车无关,但商标标志均完整包含“宾利” “BENTLEY"“ 兰博基尼”“FARRARI"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汽车品牌商标。

该公司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抄袭包含“宾利”“BENTLEY”“兰博基尼"“FARRARI”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汽车品牌商标。

该公司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明显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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