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恶意抢注近千件各类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6
浏览次数:93
某科贸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欲提出商标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据了解,该公司之前委托另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驳回,即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该公司不服,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委托我机构提出驳回复审的申请,复审理由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行为,且并没有商标售卖行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该公司近几年陆续注册了900余件商标,类别涵盖45个类别;其中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注册了约500余件商标;这显然与其行业特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其次,申请人共申请注册9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第38类无线广播服务等;特别是其中500多件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段集中在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也不能解释其申请注册行为的合理性。

最后,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大量注册了与其自称的主商标全然无关的商标,且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不符合商业使用习惯的标识,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的正当性。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代理费只收100元


微信搜索“爱将知产社”,办业务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