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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将知产社|如何守住你的店牌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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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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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您使用多年的店牌商标,现在有可能被他人一夜间撤销,本文的价值是教您保住自己店牌的具体方法。
撰写本文的前提是基于以下事实,近年来,根据法院的多份判决书显示,有较多零售店的注册商标被成功撤销,其中包括知名零售企业;商标能被撤销的理由是这些零售企业近三年来没有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这个理由让企业无法接受,认为自己的店牌一直都是这个注册商标从未改变过,然后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来证明自己有在真实的使用注册商标,包括门头招牌照片,装修公司制作门头的合同书,商标设计图,门店内价格标签上印有注册商标,收款台前明显带有注册商标的提示牌等等。
但这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零售店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替他人推销”情形。
这里需要说一下,在商标领域,零售店店牌普遍注册的商标分类是第三十五类,而对应零售店的的细分类别是“替他人推销”,普遍的零售店都认为这就是“零售生意”;
可是现在法院说零售店使用商标的方式不算是“替他人推销”,而是“替自己推销”,所以不算是使用商标。对此,零售店据理力争的认为自己的商业模式就是“替各大品牌推销他们的产品”,因此符合“替他人推销”的情形。由此构成争论的焦点。
对此焦点,法院认为,“替他人推销”应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其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至于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属于“替他人推销”,则需要作具体区分。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但如果其仅是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该行为属于替他人推销。
对于以上法院的说法,我们来梳理一下,也就是说,零售商提交给法院的一大堆证据,只能起到反作用,证明自己在卖货而不是替他人卖货,所以不是“替他人推销”,既然不是“替他人推销”,那么商标就没有使用,零售商由此失去自己了苦心经营的商标。
那么,有没有方法可以提前防范,让注册商标能够在使用上符合“替他人推销”的情形,从而避免被撤销的风险呢?
本所给出的建议是要准确的收集与“替他人推销”有关的证据,就可以守住商标且安全的使用下去。
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的核心是要收集与“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有关的证据,才是“替他人推销”直接有效的证据。
“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的具体服务至少包括:
1场地、柜台租赁或合作协议:用以证明零售商为销售者提供场地用于销售,这在现实中很常见,比如购物中心签订和商户的租赁合同、超市与厂家签订租赁货架的合同等;
2提供导购服务协议:用以证明商超为销售者有偿提供商品销售导购服务,以利于商品销售的服务协议;
3在价格标签上写明销售者名称:用以证明商品的销售者;
4与商家签订促销协议:用以证明销售者为商家提供利于销售的促销活动;
通过以上四点,相信零售商可以看明白其中奥秘,也就是说,零售商需要变换一下角度,将自身从销售主体变为销售客体,而商户才是销售主体,在这样的一个商业角色转换中,零售商为销售主体的商户提供推销相关的服务,由此实现“替他人推销”的事实。
一个苦心经营多年的品牌,要想守住品牌绝非易事,尤其是越出名商标面临的风险越大。因此,未雨绸缪,尽早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尤为重要,也是守住商标的不二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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