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申请简单组合的知名商标案例+ 查看更多
爱将知产社|大量申请简单组合的知名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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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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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马石油酷腾”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本案申请商标“马石油酷腾”与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显著性的“马石油”和“酷腾”商标的简单组合文字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
此外,除申请本案“马石油酷腾”商标外,该申请人还反复在第1类、第4类等类别上申请与同一主体在先注册的“马石油”“途特力”“酷泰”“迈奇”“欣腾”“炫腾”等商标简单组合而成的“马石油途特力”“马石油酷泰”“马石油迈奇”“马石油欣腾”“马石油炫腾”等文字相同的商标,且自然人未作出合理解释。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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