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重新组合商标案例+ 查看更多
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重新组合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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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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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然人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十个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经查,该自然人欲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提交数十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大部分为“踏奖安”“宁俊李”“克妮耐”“娜控富安”“司登魔波”“弟持哥”等形式的商标。
经比对发现,该自然人的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大部分为变形、拆分、重组的知名商标,如“安踏”“李宁”“耐克’“富安娜”“波司登”等,且注册类别与知名商标类别基本相同或相关。
我们确定,这种在类似及关联性较强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复制、摹仿、抄袭知名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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