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计算机相关商标案例+ 查看更多
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计算机相关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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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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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十个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某科技有限公司共提交4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名称大多数样式为:
“省会简称+链”“英文计算机专业术语+ TOKEN ( 令牌) /CHAIN (链)”,如“GSM TOKEN"“DETONE CHAIN"“CPU TOKEN”等,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2类、第18类等25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该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未公示实缴资本,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咨询;区块链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百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等。
该申请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GSM”,为“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简称;“CPU”,为 “中央处理器”的简称等。该申请人虽然对其经营情况和申请商标的行为作出了说明,但提交的证明材料与申请商标并无关联,且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或准备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且申请人未对大量提交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行业术语作出合理说明。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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