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洗化类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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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某商标在第9类“计步器”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该科技有限公司在第6类、第9类、第10类、第16类、第18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共申请过30余件商标。

并且,该科技有限公司所注册的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如“清扬”“翰皇HANOR”“蜂花”“章华SAVOL"“张小泉”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

本案中,申请人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核定使用在第5类“眼药水”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完全相同,具有明显恶意。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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