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地名或景点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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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十个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多个类别上提出16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100余件为“四贤坊”“瓦市街”“马祖岩”等江西南昌、赣州的地名或景点名称。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该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等。

申请人未就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地名和景点名称为公共资源,不宜由一家企业大量注册为商标进行独占。这种大量提交地名和景点名称等公共资源作为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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