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他人企业字号商标案例+ 查看更多
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他人企业字号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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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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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该公司先后在20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数十件商标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如“科旭业”“博盛尚"“瞬知”“禧涤”“VE-ONEER"“安软慧视”“ 锱云科技”等。
但是该公司并未能提交上述商标使用证据及商标创作来源,亦未提供其意图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了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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