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申请业务范围以外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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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意愿,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十个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机构于是展开委托前的业务排查工作;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企业咨询服务和品牌策划。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该申请人1年内先后在第9类、第25类、第33类、第34类和第36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 多件商标,大多属于以下八种类型: 
  1. “粤港澳大湾区”“九龙半岛”“铜锣湾”“维港”“纽伦港”“北
部湾”“杭州湾”等与公众知晓的公共地名名称相同的商标;;
  1. “抚仙湖”“鼋头渚”“清江画廊”“三峡人家”“爱晚亭”“醉翁
亭”“野三坡"“塞罕坝”“壶口瀑布”“黄果树瀑布”“大梅沙”等与全国各地知名景点名称相同的商标;
 (3)“南京路”“春熙路”“王府井大街”“陆家嘴”“旺角"等与知名商业街区名称相同的商标;;
  1. “ 允公允能”“学以精工”“诚朴雄伟”等与南开大学、北京理工大
学、南京大学等我国著名学府校训相近的商标;;
  1. “粤港澳大桥”等与公众知晓的知名建筑名称相同的商标;
 (6)“可桢"“仲尼”“唐叔虞"“冉季载”“皋陶公”等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名相同的商标;
 (7)“春分”“处暑”“大暑”“寒露”等与二十四节气名称相近的商标; (8)“天秤座”“天蝎座”“水瓶座”等与十二星座中文名称相同的商标。

该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品及服务与其业务经营范围无关联性,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4类“烟草"商品和第36类“银行”服务具有行业特殊性,该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目的难以实现又无法举证,申请人申请商标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注册,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

基于此,我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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