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量恶意注册跨类商标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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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向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委托,欲申请十几个跨类商标申请,我机构在同意委托前展开业务排查;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但未公示实缴资本,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咨询、旅游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等。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该咨询公司已在第14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6类等30多个类别上累计提交数百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仅一个月就申请了100多件商标。

该咨询公司在30多个类别上提交数量巨大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还包含了与其营业范围行业跨度较大的类别,如第30类食品,和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36类金融服务等,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

在沟通过程中,该咨询公司就巨大的商标申请量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基于此,我们认为该咨询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向该客户告知不接受其相关业务委托。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在具体的“业务排查”程序中,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我们会综合考虑申请人:

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
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申请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对于商标申请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以及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意图的,不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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