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大品牌遭遇淘宝售假因举证不充分仅获赔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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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完美公司系一家屡获“2010年度中国直销最具价值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的保健食品知名企业。为第1332782号图形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使用于完美公司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
完美公司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已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多个媒体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对标有涉案商标的产品进行大力宣传。在完美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涉案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据调查,完美公司发现王某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上,以人民币25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完美公司原价人民币39元/支的完美芦荟胶商品,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及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盒身及瓶身正面标注的涉案标识清晰、显著,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上述标识与完美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而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属相同商品,完美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完美公司第1332782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王某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完美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完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完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500元。
本案中,如原告能够更为充分的一一列举说明涉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商誉及从多角度证明社会知名度、从与被告的商谈、文书往来过程中充分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存在主观过错的程度,则有望得到法院的进一步支持,从而适度获得高额赔偿。
完美公司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已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多个媒体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对标有涉案商标的产品进行大力宣传。在完美公司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涉案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据调查,完美公司发现王某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上,以人民币25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完美公司原价人民币39元/支的完美芦荟胶商品,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及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盒身及瓶身正面标注的涉案标识清晰、显著,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上述标识与完美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而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属相同商品,完美公司确认涉案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完美公司第1332782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王某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完美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完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完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500元。
本案中,如原告能够更为充分的一一列举说明涉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商誉及从多角度证明社会知名度、从与被告的商谈、文书往来过程中充分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存在主观过错的程度,则有望得到法院的进一步支持,从而适度获得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