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商标法解读: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 查看更多
爱将知产社|商标法解读: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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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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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
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
但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做法。
一是连同转让。
要求商标须与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一并转移。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该营业。世界上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美国、瑞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据台湾学者解释:商标之机能,在保证来源及保证品质,为保护交易之安全及大众之利益,自不应许可商标权与营业分离而移转。
二是自由转让。
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和营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而只出让商标权。
商标转让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
根据本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还受到以下两项限制:
一是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二是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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