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商标法解读: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予以撤销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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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条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必须经过商标注册。
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
因此,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注册商标,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等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
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须真实。
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
是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属于注册的事项,如代理人等。
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依照本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第六,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因构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一,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而导致撤销的程序。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先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既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也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纠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改正的,期限届满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因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连续3年不使用而导致的撤销程序。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其撤销程序为: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2)商标局收到申请以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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