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商标法解读:关于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处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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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法条解读】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
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

按照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在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属于共有要素,只要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同一行业、组织形式相同的企业,这三个要素可能完全相同。只有“字号”这个要素,是每个企业独有的。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具有识别性、显著性、表意性等特点,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选择和确定“字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他人的注册商标,由他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是他人通过不断努力获得的商标信誉。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实施此类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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