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商标法解读: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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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条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依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第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即本法规定的7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三,证据存在灭失等可能的,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具备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因证据的自然特征、性质,或者因人为因素,使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证据在今后不能取得,或者虽然可以取得但会失去其作用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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