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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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2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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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爱将知识产网专业解答:
“恶意”的过错程度非常严重,达到了明知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希望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程度。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为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解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用“恶意”一词表述商标侵权人的过错形态,这在我国侵权立法上尚属首次,显然商标法的修改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经验。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及相关条款的文义,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现状,“恶意”一词应当理解为:第一,“恶意”是“故意”的一部分,是“故意”中过错程度特别严重的部分。第二,“恶意”的过错程度非常严重,达到了明知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希望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程度,也就是“故意”中的“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放任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故意”中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恶意”。第三,“恶意”是对侵权人过错程度的界定,不是对侵权行为方式的界定,因此,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无论是单独侵权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均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本文部分摘自:中国法院报“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朱丹”
法条:
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恶意”的过错程度非常严重,达到了明知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希望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程度。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为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解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用“恶意”一词表述商标侵权人的过错形态,这在我国侵权立法上尚属首次,显然商标法的修改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经验。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及相关条款的文义,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现状,“恶意”一词应当理解为:第一,“恶意”是“故意”的一部分,是“故意”中过错程度特别严重的部分。第二,“恶意”的过错程度非常严重,达到了明知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希望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程度,也就是“故意”中的“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放任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故意”中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恶意”。第三,“恶意”是对侵权人过错程度的界定,不是对侵权行为方式的界定,因此,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无论是单独侵权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均有可能构成恶意侵权。
本文部分摘自:中国法院报“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朱丹”
法条:
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