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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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2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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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爱将知识产网专业解答:
“情节严重”情形至少包括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重复侵权、侵权地域广,社会影响较大、损害后果比较严重等。
解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款中的“情节严重”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
第二,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
第三,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非常近似,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
第四,侵权期间比较长,可将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认定为侵权期间较长;
第五,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范围较广,可将侵权行为的制造地、销售地跨越了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认定为侵权范围较广;
第六,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包括:侵权人曾因同样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构成侵权,或向商标权人承认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等情形;
第七,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包括:侵权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或侵权产品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等情形;
第八,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巨大,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巨大,或者对权利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等;
第九,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部分摘自:中国法院报“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朱丹”
法条:
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情节严重”情形至少包括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重复侵权、侵权地域广,社会影响较大、损害后果比较严重等。
解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款中的“情节严重”应当至少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
第二,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相同,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
第三,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非常近似,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
第四,侵权期间比较长,可将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认定为侵权期间较长;
第五,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范围较广,可将侵权行为的制造地、销售地跨越了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认定为侵权范围较广;
第六,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包括:侵权人曾因同样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构成侵权,或向商标权人承认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等情形;
第七,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包括:侵权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或侵权产品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等情形;
第八,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巨大,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巨大,或者对权利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等;
第九,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部分摘自:中国法院报“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朱丹”
法条:
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