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商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查看更多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行为,也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同时,这一规定也是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这一规定中,伪造是指仿冒别的法律文件。变造,是指以真实的法律文件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相关内容。这一规定中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指与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有关法律文件。印章,是指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签名,即自己写自己的名字,尤其为表示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除了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外,使用这些东西同样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凭借自身的优质服务吸引和争取客户,而不应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招徕业务。
诋毁是指毁谤,污蔑,其目的在于贬低竞争对手。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具体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不一一枚举。
3、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
(1)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即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未经授权申请以委托人自己名义将他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2)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组织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根据这一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代理者的角色,而不应当为自身申请注册其他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