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查看更多
有以下八种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其中,国歌、军徽、军歌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为本次修改时,根据实际需要而新增加的内容。这些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
军徽包括陆军军徽、海军军徽和空军军徽。
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
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包括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外国的国家名称包括其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
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
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
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
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外国政府同意与其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则该标志不在商标禁用标志之列,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所谓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
政府间国际组织独立于其成员国,依其成员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履行职责,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
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所谓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做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根据有关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所谓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商标法明确要求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所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