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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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二,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三,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

第五,由法院依照商标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
也就是当出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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