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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将知产社|从健达蛋壳巧克力说三维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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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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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der立体商标
上面图形是费列罗公司申请的立体商标,由蛋壳状三维标志、红蓝白三种颜色和外文“Kinder”组合而成。
经审查,上述立体商标带有指定颜色的蛋壳状三维标志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外文“Kinder”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亦具有显著特征。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三维标志商标自进入中国市场起,通过广泛宣传和大力推广,使得该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通过实际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商品涉及范围较广,且不明确,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甜食商品上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在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三维标志商标通过使用是否足以使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使用三维标志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对指定使用商品逐一判定。
案件评析
三维标志商标通过使用是否足以使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使用三维标志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因素,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对指定使用商品逐一判定。
本案中,费列罗有限公司提供的多家媒体报道、经销协议节选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自2011年标注三维标志商标的“巧克力”产品即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通过电视广告、报纸等媒体对其进行了广泛宣传,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市,而且已持续使用长达近十年。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形成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结合其三维标志商标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认知,即申请商标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关于指定使用商品保护范围的判定,申请注册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限定在实际使用的商品上,即本案申请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予以保护。
在实践中,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案件日趋增多,本文从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与功能性审查方面进行逐一分析论述,明确了二者的关系,并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三维标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所需要考量的因素,希望为以后此类涉及非传统类型商标案件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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