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电器小店销售假冒产品不能提供进货渠道被判赔偿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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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一家从事家电及炊具研发、制造的知名企业,依法拥有“苏某乙”注册商标。多年来,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上述商标在小家电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涉案电饭煲产品。侵犯了原告对“苏某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所销售的电饭煲使用“苏某乙”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苏某乙”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除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万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涉案电饭煲产品。侵犯了原告对“苏某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所销售的电饭煲使用“苏某乙”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苏某乙”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除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