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0-02-04
浏览次数:56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事实与法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本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前提,则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成立。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没收、销毁相关商品与工具。

“没收”是一种处罚措施,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予以收缴的一种处罚形式。“销毁”是一种处置措施,是指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方式改变物品存在形式,或者使其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一种处置措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销毁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商品。即“侵权商品”,也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同一种商品。另一类是工具。即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予以没收、销毁,既适应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的需要,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




第三、处以罚款。

即对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其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处罚。至于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不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不给予罚款的处罚。




爱将知产社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全部78项业务 

代理费只收100元


微信搜索“爱将知产社”,办业务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