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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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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解读: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办理商标相关事宜的,不仅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条对其办理商标事宜作了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解读: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办理商标相关事宜的,不仅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条对其办理商标事宜作了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法律并不要求商标事宜的办理必须通过他人。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
所谓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自己不办理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自己不办理时,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是自愿的,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是强制性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不得自行办理商标事宜。
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进行强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
为了保证申请书件的质量和有关文件的及时送达,使商标注册审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要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而对我国申请人则不要求强制代理,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有关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书件送达地址等问题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有同我国类似的规定。实践证明,通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无论是对提高办事效率还是降低办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而对我国申请人则不要求强制代理,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有关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书件送达地址等问题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有同我国类似的规定。实践证明,通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无论是对提高办事效率还是降低办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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