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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十、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 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 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 第六部分 声音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 第七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普通集体商标的审查
    • 四、普通证明商标的审查
    • 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第八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审查的内容
    •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 第九部分 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 第十部分 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
  • 第十一部分 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 四、审查意见书说明/修正意见的审查
  •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 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 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
  •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 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 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 七、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 八、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 九、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 十、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十、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 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 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 第六部分 声音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 第七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普通集体商标的审查
    • 四、普通证明商标的审查
    • 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第八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审查的内容
    •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 第九部分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 第十部分 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
  • 第十一部分 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 四、审查意见书说明/修正意见的审查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关闭返回
  •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十、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 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立体商标形式审查
    • 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 第六部分 声音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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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 第七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普通集体商标的审查
    • 四、普通证明商标的审查
    • 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 第八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审查的内容
    •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 第九部分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 第十部分 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
  • 第十一部分 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 一、法律依据
    • 二、相关解释
    • 三、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 四、审查意见书说明/修正意见的审查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说 明

为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 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 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商标局和商 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 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 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 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 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 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 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修订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 作中心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商标审查及商标案件审理时执行。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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