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将知产社|哪些主体可以认定为无效宣告的利害关系人?+ 查看更多
爱将知产社|哪些主体可以认定为无效宣告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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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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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对以相对理由提起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其中,在先权利人指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指上述在先权利的利益相关者。

下列主体可认定为在先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1)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
(2)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
(2)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
(3)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
(4)其他有证据证明与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准。申请时不具备利害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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